采购项目名称: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采购人: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代理编号: GXCS2024-01
******有限公司
2024年 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2、委托代理编号:GXCS2024-01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
包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要求 |
采购项目预算 |
最高限价 |
1 |
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招标文件 |
39.80万元 |
39.80万元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或者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磋商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
1、获取时间: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每日09时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
******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锦溪星园四楼)。
3、获取磋商文件时,投标人向代理机构出具以下资料原件: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适用);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委托代理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适用,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无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
④有效期内的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留复印件一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2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4年2月29 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锦溪星园四楼)。
注: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刘女士
地 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00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锦溪星园四楼
联 系 人:小李
联系方式:0745-******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电 话:******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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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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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00号 联系人:刘女士 电 话:0745-******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邀请公告 |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适用);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委托代理人购买磋商文件时适用,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无投标人行政公章及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 ④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或者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以上资料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特定资格条件: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或者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无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演示 |
无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分、价格 分; (3)采用竞争性磋商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两型产品 |
? 否 □ 是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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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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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 (******) 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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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磋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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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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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年2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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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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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39.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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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6000.00元 ******银行怀化迎丰支行 ******有限公司 帐号:************4
请将保证金从对公账户转出,于2023年2月29日09时30分之前交纳,逾期视为无效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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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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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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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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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委托代理编号:GXCS2024-01 在2024年2月29日09 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有限公司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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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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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招标与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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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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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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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
|
第二章第41.1款 |
评标因素和标准 |
(提示:因评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标因素分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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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1.2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
价格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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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
65 |
||
商务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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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2.1款 |
无效投标的规定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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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3.1款 |
废标的规定 |
******委员会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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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4.1款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
中标候选人3名、第一名为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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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45.1款 |
其他规定 |
投标响应文件全部采用A4规格纸张胶装(非打孔或夹装)装订成册,并编制总目录、逐页编码。 |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磋商通知,供应商应持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2)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9.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保证金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六、采购需求响应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十、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三、最终报价
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2.磋商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项目经理:。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
帐号: 帐号: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工程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磋商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验收
6.1 甲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质量标准和保证
7.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7.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乙方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8、合同价款支付
8.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8.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8.3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8.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9、违约责任
9.1甲方责任:
(1)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书后,及时按期组织验收,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每推迟一天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价款,其间每推迟一天按合同款的千分之一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9.2乙方责任:
(1)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必须确保在工期内完成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外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罚款_________元。
10.合同的变更
10.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0.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0.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2.合同转让和分包
12.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2.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2.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3.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3.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可以按磋商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15.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法律适用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通知
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8.合同未尽事项
合同未尽事项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9.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2、项目预算:39.8万元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5号)文件精神,建立常态化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动态维护制度,及时揭示城市空间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安全韧性、绿色低碳、开放协调、创新智慧、包容共享并独具魅力的美好城市,特开展怀化市2022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
三、工作目标
围绕怀化市战略定位、底线管控、规模结构、空间布局、支撑体系、实施保障等六个方面的评估内容,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建设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对策措施,优化城市发展目标,补齐城市建设短板。
四、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8、《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和现状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8号;
10、《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湘发〔2020〕9号;
12、《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 1064-2021);
13、《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TD/T 1063-2021);
14、《2022年湖南省水资源公报》;
15、《怀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送审稿);
16、《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17、《2022年怀化市水资源公报》;
18、《怀化市2022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9、怀化市其他相关规划、政府报告等。
五、工作任务
(一)确定怀化市2022年度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
在划定的2021年度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基础上,以怀化市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 1064-2021)要求,确定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形成报告和数据库。
(二)开展怀化市2022年度城市体检。
以怀化市2022年度确定的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TD/T 1063-2021)要求,客观、准确填报指标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形成年度体检报告和指标表、实施分析图等。
六、工作流程
(一)数据收集整理
收集城区划定所需要的怀化市各县市区2022年度************建设局、市科技局等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提供城市体检相关指标数据及辅助材料。
(二)城区实体地域、城区范围成果提交。
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城区范围确定规程》(TD/T 1064-2021)要求,确定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并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报告模板,形成2022年度城区范围确定报告,加盖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按照省厅要求建设2022年度数据库,并按省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上的时间要求将成果提交至省厅复核。
(三)年度体检成果提交
以怀化市2022年度确定的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为基础,采取全局数据与典型案例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结合、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价结合等分析方法,对各项指标现状年与基期年、目标年或未来预期进行比照,分析规划实施率等进展情况,******人民政府审定。按照省厅要求的时间节点,通过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成果材料填报并上传至省自然资源厅。
七、主要成果
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形成怀化市城区范围划定成果和2022年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成果,包括文字报告、数据库、图件、表格等。
(一)数据库成果:城区实体地域、城区范围成果数据库。
(二)文档成果:怀化市城区范围确定报告、怀化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析报告、怀化市2022年年度体检报告、怀化市2022年年度体检基础数据库建设情况说明等相关文档。
(三)图件:各县市区发展一张图、15分钟生活圈分析图等实施分析图,采用jpg格式。
******街道(乡镇)的汇总表、城区实体地域涉及的最小统计单元的面积数据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指标表和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计数据表等;采用XML格式。
八、进度计划
(一)准备工作(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本完成城区划定和城市体检相关资料收集,对收集的资料整理分析。
(二)实施阶段(6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确定怀化市2022年度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30个工作日内将城区实体地域和城区范围成果数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2)开展怀化市2022年度城市体检。30个工作日内,在城区划定的基础上,完成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成果,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成果汇交阶段
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的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成果,按照省厅要求的时间节点,通过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填报并上传至省自然资源厅。
九、项目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中标人需按照省厅的时间节点要求,按时提交成果资料。
(二)质量要求
中标人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制定相应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相关成果质量符合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为按时完成本项目,中标人确保项目参与人员业务水平及数量能满足项目需求。
(四)数据保密
本项目所涉及的数据属于内部资料,中标人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造成作业成果或采购人提供资料外泄,中标人必须承担法律和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
三、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保证金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六、采购需求响应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
八、采购需求偏离表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十、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三、最终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怀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说明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二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七、我方的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如可能);(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
注: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保证金
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 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
件5-1 报价表
委托代理编号:GXCS2024-01
项目名称: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_
日期: 年 月 日
六、采购需求的响应
编制说明: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自行编写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格式自拟。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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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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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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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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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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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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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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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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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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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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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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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名册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证书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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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七、合同条款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GXCS2024-01
项目名称: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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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备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合同草案条款”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合同草案条款”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
采购需求偏离表
委托代理编号:GXCS2024-01
项目名称: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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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备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_日
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
附件9-1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十、关于资格的说明(格式)
附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如有提供)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期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承诺)。
3、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近期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保的承诺)。
4、2023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截图证明
6、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7、提供“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要求的评审资料。
附件12-1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
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及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及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我单位未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法人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法人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如下:
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
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单位保证随时按照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最终报价表
委托代理编号:GXCS2024-01
项目名称: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报告(2022年度)
报价 |
其他内容 |
小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 (人民币元)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
|
说明:1.谈判结束时填写最后报价表;
2.供应商将本表盖章签字后带空白表参加谈判会议;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_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总则
******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
2.评标方法
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磋商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价格 |
0.10 |
2 |
技术 |
0.65 |
3 |
商务 |
0.25 |
∑(1+2+3)=1 |
1 |
二、评标程序
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第一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一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一章“磋商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磋商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磋商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5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4.澄清有关问题
******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磋商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磋商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4.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4.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比较与评价
******委员会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5.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5.2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
5.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5.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5.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5.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审 因素 |
评分标准 |
||
磋商 报价 10分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2、价格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
技术 部分 (65分)
|
项目需求理解 |
15 |
根据项目背景、目标、工作依据、主要任务、预期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计15分,有缺漏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明显不合理或未编制的不得分) |
项目实施方案 |
15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计15分,有缺漏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明显不合理或未编制的不计分) |
|
实施进度计划 |
15 |
根据项目进度制定实施计划,对工作安排详实、合理、可操性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计15分,有缺漏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明显不合理或未递交的均不得分) |
|
质量保障 措施 |
10 |
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详细、合理综合评价。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计10分,有缺漏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明显不合理或未递交的均不得分) |
|
安全保密 措施 |
10 |
根据数据安全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计10分,有缺漏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明显不合理或未递交的均不得分) |
|
商务 部分 (25分) |
项目团队 |
15 |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城市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的得4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满分4分。 2、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城乡规划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的得2分,具备城乡规划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的得1分,满分2分。 3、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具备城乡规划、土地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每1人计2分,满分6分。 4、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具备建筑工程、风景园林、测绘工程、市政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每1人计1分,满分3分 注明: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提供人员身份证与职称证书扫描件以及在本公司近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
业绩 |
10 |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业绩的,每个计2分。最多计10分; 注:需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6.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